二、质量保证期
供方必须为需方提供不少于一年或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的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保证期的确认方法为:供方向第一位最终需方交货之日起,挖掘机的实际运转时间达到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或一年,这两种情况中以先达到的时间为准。供方事先向需方申明的特价产品(包括二手挖掘机)不受此限。当挖掘机安装非标准配置的特殊装置(如液压锤)时,质量保证期也不受此限,由合同另行约定。
三、质量保证责任在质量保证期限内,构成挖掘机的任何零部件如果在设计制造上出现缺陷,供方有义务对有缺陷的零部件进行免费修复或更换。需方有义务给予必要的配合。供方有权回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在挖掘机使用过程中需方有日常检查、故障通报以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的责任。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1.由于事故、使用或保管不当、疏忽或灾害造成的损失或缺陷。
2.未经供方或供方授权的特约维修店的书面认定,使用非供方提供的零部件或安装附属件所造成的损失或缺陷。
3.供方或供方授权的特约维修店以外的人员实施维修或改装从而影响机器性能和用途的情形。
4.机器的保养不当。
5.机器对特定环境的适用性(事先有承诺的不受此限)。
6.由于燃油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 |